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其符合免予缴费的时间留作下一年度缴费时予以抵扣。
(八)补缴的办理。原免予缴费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失去免缴费资格条件,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1-5月失去资格条件的,统一在5月办理补缴手续;6-12月失去资格条件的,统一在12月办理补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补缴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5)到原参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补发基本养老金。
(九)设立办理参保手续的过渡期。过渡期从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5月27日,在此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的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起始月份起补发(免予缴费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参保年龄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从10月起补发;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年龄条件的,从其到达参保年龄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十)生存认证的办理。
1.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在本市居住的,需每年4-6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原参保登记机构进行生存认证。
2.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在国内外其它地方居住的(户籍仍在本市),除上述方式外,也可以每年4-6月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原参保登记机构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所属区:
所属街道(镇)社保编号: 所属街道(镇)名称: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所属区:
所属街道(镇)社保编号: 所属街道(镇)名称:
参 保 人 基 本 信 息
| ﹡姓名
|
| 个人(社保)
编 号
| | 本次缴费起始年月
| 年 月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性别
| □ 男 □ 女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户口性质
(单选,请打√)
| 2、 □本市城镇, □蓝印户口, □本市农场
| ﹡户籍所属区
| 区
| 街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 | | | 电话(手机)号码
| | | | | | | | | | | |
﹡长期生活地
| □ 广州市内(含番禺、花都区) □香港 □澳门 □台湾
□ 境外 □广东省内(含增城、从化市) □广东省外
|
﹡养老金发放
机构
| □ 工行 □ 建行 □农行 □异地邮寄(异地邮政储蓄)
|
免缴人员类别
(请打√选择)
| □ 孤寡老人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持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缴费类型
(单选,请打√)
| □ 按年缴 □ 一次性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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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承诺栏目
| 本人现承诺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符合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若以后经查实正在领取以上待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保人签名:____ _____ 日期: ____年__ _月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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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审核
| 经办人签章: 日期: ____年__ _月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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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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