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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1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

  3.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

  4.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

  5.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

  (一)参保登记。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本人当页,下同),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孤寡老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须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申请参加《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居民简称参保人。

  (二)信息采集。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为到本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核定和采集参保信息。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打印《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交参保人作缴费依据。

  暂时不具备条件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可将已核定的相关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采集,并将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的《核定单》交参保人作缴费依据。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联网。

  (三)其它手续的办理

  1.中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在新一年度停止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须于每年5月底前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从7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2.续保手续。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每年5月不办理停保手续的,视同自动延续新一年度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按规定缴纳新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缴费的人员则从新一年度开始不再享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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