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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4、因工(公)失踪待遇。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单位照发本人工资,其标准以本人失踪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从第四个月起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暂按因工死亡给付待遇。如有供养亲属按3条(1)款的标准,对供养亲属按月发给定期抚恤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的50%。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

  (四)一九九二年三月《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下简称《规定》)实施前,发生因工伤亡已逐月领取的职工残废护理费、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以及《规定》实施后发生因工伤亡逐月领取的残废退休金、残废护理费、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改按本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但一次性的待遇不予补发。

  上述调整标准后的待遇,在本市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由单位支付的,仍由本单位依法继续支付。

  二、实行浮动费率 和奖励率制度

  (一)浮动费率 。在行业标准缴费率 (即穗府[1993]34号《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中的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简称缴费率)的基础上,对企业单位实行浮动费率,使基金缴纳比例随企业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具体办法是:根据企业单位上期年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标准缴费率的35%和30%。例如,某企业现标准缴费率为1%,收支率为21%,即可降低标准缴费率的20%,其浮动后缴费率为1%-(1%×20%)=0.80%,该企业在下次调整浮动费率前则可按0.80%缴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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