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亡待遇
1、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工亡者供养亲属。
2、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领取亲属抚恤金顺序为:
(1)只有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的发给父母;
(2)只有配偶的,发给配偶;
(3)只有子女的,发给子女;
(4)有配偶、父母的,分别按60%、40%的比例发给;
(5)有配偶、子女的,分别按60%、40%的比例发给;
(6)有子女、父母的,分别按60%、40%的比例发给;
(7)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分别按40%、30%、30%的比例发给;
(8)只有需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按均等金额发给兄弟姐妹;
(9)有兄、弟、姐、妹的按均等金额发给;
(10)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可按遗嘱办理。
3、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死亡,每月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供养亲属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
(1)标准为:
①配偶按40%发给;
②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
③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按①②款标准的130%发给;
发给上述抚恤费后,不再发放劳保条例等规定的各项定期抚恤待遇。
享受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的总人数不超过三人。供养亲属仍按原办法确认。
(2)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每年七月调整增加。
(3)本条所列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下列情况下不再享受定期抚恤费:
①供养亲属死亡;
②配偶再婚;
③父母得到其他人员供养;
④子女和兄弟姐妹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工作(尚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就读者除外)。
(4)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的抚恤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上述3条(1)款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的条件、计发年限等仍按《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不超过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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