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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破产、关闭单位因工致残留有轻度残疾的职工被辞退时,也按上述标准和办法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单位分别支付。

  (2)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有平均工资6个月工伤补偿金。

  3、残废退休金(伤残抚恤)标准调整为:一级残废按月发本人平均工资的90%,二级发85%,三级发80%,四级发75%。

  残废退休金按本人因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本市属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高于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以上年度本市属职工平均工资200%为限,超过200%的部分不作为计发基数。

  残废退休金的调整办法按基他退休人员每年七月调整的比例一并调整。

  4、残废护理费。职工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被市劳鉴会评定为一、二级残废的,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残废护理费。残废护理费标准,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为四级,其中五项均需人护理为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四项需人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三项需人护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两项需人护理的为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月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50%、40%。

  残废护理费每年七月份定期调整。

  5、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残废退休后易地安家的,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6、职工恢复工作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由于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7、职工因工受伤医疗终结被评定为五、六、七级残废后,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应按本人因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60%发给离岗退养费。每年按不低于是上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率的50%调整离岗退养费。

  8、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评定为五、六、七级残废,如单位破产、关闭或确实无法安排工作,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发给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标准是按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一次性计发十七、十六、十五年的金额给本人。此项待遇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单位各负担50%,破产、关闭的企业在清产维护费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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