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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8日)废止

广东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5]第12号 1995年8月21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根据近年来本市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情况,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应转本市区属以上医院治疗。

  2、工伤确认、鉴定:职工因工轻伤,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市劳动局《关于填报企业职工伤亡统计报表的通知》(穗劳护字[1994]002号)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轻伤范围,由用人单位行政和主管局(总公司)分别确认。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因工轻伤者,由用人单位提出确认意见,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3、因工轻伤医疗终结时间以一个月为限。医疗终结期内的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30%,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担70%。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伤残补助金):以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县级市,下同)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其被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评定的残废等级发给。标准调整为:一级残废发24个月,二级发22个月,三级发20个月,四级发18个月,五级发16个月,六级发14个月,七级发12个,八级发10个月,九级发8个月,十级发6个月。
  2、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1)留有轻度残疾(即八、九、十级残疾,下同)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满被辞退时,按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偿金,八级残废发10个月,九级发8个月,十级发6个月。此项待遇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单位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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