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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三、统一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与方式

  (一)报送要求。按照《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一般级别(Ⅳ级)以上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要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较大级别(Ⅲ级、Ⅱ级、Ⅰ级)以上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抄报市委总值班室,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以及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抄报市委总值班室,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注重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做到信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规定。

  (二)报送内容。

  1.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社会安全事件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报告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按处置程序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要求“接报即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在获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报告要素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6)先期处置工作情况。

  2.阶段报告。阶段报告要求“及时续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市应急办。阶段报告实行“时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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