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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2010年3月31日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符合国Ⅰ标准以下(含国Ⅰ标准)的汽车还需提交有效的排气检测报告。

  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2010年3月31日内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四)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依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等有关规定,分国Ⅲ、国Ⅱ和国Ⅰ,国Ⅰ以下四个标准分类核发。

  (五)不合格车辆处理:经排气测试超标的车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维修达标,经三次维修、检测后仍超标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第八条 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标志均不收取费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验的收费,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

  第十一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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