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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各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评情况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
  (一)工程交工验收前,拨付省补助资金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综合考核保留金(5%)和缺陷责任期保留金(5%);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综合考核保留金;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缺陷责任期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设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对省拨补助资金流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不予拨付项目省补助资金。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交(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交工,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对属改线的新建项目,在交工验收的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老路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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