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及履约考核制度。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定合同。工程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建设单位分别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表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旬报、月报的形式定期、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各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项目的综合情况。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定期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干线公路建设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实行公告警示牌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监督部门及项目建设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行质量评定单元控制法,建设单位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下发“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划分与评定办法”,对已完成工程项目依照评定单元的划分数量及时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管理、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客观、准确提供质量检测数据,便于检测单位准确、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的要求,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监督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以及对管理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同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交通分流标志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