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月9日至1月25日)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08〕3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三合一” 整治办公室的建设工作,凡是未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在当地消防部门建立“三合一”整治办公室的,必须在2009年2月前建立完成。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若干措施》确定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各类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逐家摸清其消防安全情况,对原排查发现已整改完毕的“三合一”场所要逐家进行回访,对检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屋、有人居住的商铺专项整治执法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数据,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底数情况,为下一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打下良好基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26日至2月20日)
排查和整改是此次专项活动的核心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整治的分工,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严查违法场所。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计划,并负责安全监管,确保消防安全。对需由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或决定停产、停业的单位场所,各部门依照程序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完毕。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凡违反《
消防法》有关规定,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实施全面停业整顿,对个别拒不关停整改或搬迁的“钉子户”,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断水等方式强制关停、搬迁;凡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和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凡违法违章搭建“三合一”场所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拆除。对作坊式和经营性场所,要督促业主调整场所功能布局,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确保消防安全。要大力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报警逃生门锁等有利于早期报警、早期控火和快速逃生的技术和新产品,落实技防、物防措施,有效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排查有遗漏、整治走过场的,必须责成当地重新排查整治,决不能敷衍过关;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