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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69号 2005年9月27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部分项目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在作形式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见附件4)。
  六、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在回函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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