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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06〕1号)下发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已基本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节约行政管理成本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单位和领导重视不够、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不强、盲目攀比申请购超标车、甚至逃避监管违规购车以及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监管措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公务用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监管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全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有关审批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相关规定

  (一)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 行政事业单位配车标准:所有单位配备轿车只能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及以下的国产轿车;需配备越野车的,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协领导机关只能配备价格在45万元以内、排气量不超过3.4升的越野车,其他有州级领导的单位可配备1辆价格在45万元以内、排气量不超过3.4升的越野车,一般单位包括州和县市所属单位以及乡镇机关只能配备价格在35万元以内、排气量3.4升以下的越野车。

  2. 不核定公务用车的行政事业单位配车标准:不予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州属科级单位、县市属股级单位一般不予配备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工作用车的,只能配备价格在6万元及以下的车辆。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配备小汽车购车标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能购买排气量不超过2.6升的轿车,购买越野车不定标准,但要严格控制购买排气量超过3.4升的大排量越野车。

  (二)公务用车更新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汽车必须使用15年才批准更新。根据我州山区面积大、道路状况差的实际,正常情况小汽车行驶里程须达到3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10年方可申请更新,非标车(即购置价在6万元以下)在使用满7年以上或行使达2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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