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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热力公司。
  (三)既有居住建筑:以选取滨江城市花园10万平方米1000户,西城供热家属楼84户6000平方米,共计10.6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革试点,2008年11月30日实施供热计量并进行热计量数据采集。
  责任单位: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四、热计量装置的选用、维护及使用
  为确保使用单位选用的热计量装置符合我市实际,保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使用单位应当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热计量装置:
  (一)生产厂商必须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二)所生产热量表有3年以上在国家确定供热计量试点城市供热系统使用的业绩,且质量可靠得到公认。
  (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欧洲EN1434二级表标准。
  (四)热量表整体使用寿命在12年以上,12年内热量表的精度要达到二级精度要求。
  (五)电池使用寿命:12年,表内电池失效后数据保持6个月。
  (六)流量计介质温度测量范围:一网或站用热量表最高连续工作温度应在10℃-130℃;二网或户用热量表最高连续工作温度应在10℃-105℃。
  压力等级:螺纹连接16kg;法兰连接25kg。
  安装方式:安装无需表前直管段/可水平,垂直任意位置安装。
  (七)温度传感器电缆长度1.5米或3米,安装专用测温球阀或用套安装。
  使用单位采购热计量装置前,应当将拟购热计量装置情况到牡丹江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
  使用单位应与供货厂商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试点单位热计量装置选择要严格执行标准,热计量表安装使用前应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首次检定合格后方能安装使用。热计量表强检费用由购买方出资,供热计量装置的日常运行与维护由供热企业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配套政策。
  1.市建设局要按国家、省有关供热计量文件要求,在12月中旬编制完成牡丹江市分户计量有关技术性文件及标准安装图集和施工验收规范。
  2.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在12月底出台我市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为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供热企业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在11月末之前,完成“两部制”热价供热合同的制定,并在12月15日之前完成与各试点用热户合同的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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