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八条 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第九条 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宣传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公布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偶然所得,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
税款后的30天内,向中国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地税主管机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