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2号 1999年4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第三条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第四条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代扣代缴,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在广州地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个人购买广州版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州市公益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企业为推销其产品设立一定数额的奖金,实行跨地区有奖销售,个人购买该
企业产品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性质的所得,依照本办法由中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