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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运输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运输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70号 2002年8月2日)


各分局:
  目前,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纳税人只能领购代理业专用发票,不能领购运输业专用发票,而委托人仅凭代理人开具的代理业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局经过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于账册健全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交通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到所在辖区征收分局(征收所)领购运输业专用发票,用于与委托人之间结算运费,但其所收代理费用,仍应开具代理业发票。货代企业应将代理业发票和运输业发票配套开具,并在代理业发票备注栏里填写运输业发票号码,在运输业发票备注栏里填写代理业发票号码。核销发票时,分局应将所开代理业发票和运输业发票配套核销,并严格审查企业所收代理费用是否由代理业发票开具。
  二、对于账册不健全的货物运输代理业纳税人,凭承运人开具的已结算运费的运输发票,到所在辖区征收分局(征收所),经管理科审核后,由管理科开具相同金额的运输业发票(开具此票不需征税),用于与委托人之间结算运费,但其所收代理费用,仍应开具代理业发票。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应参照所开运费发票及纳税人使用的代理业发票,核定纳税人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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