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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热费价格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2009年采暖期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热费价格的意见
(庆政发〔200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热费价格,我市于2003年8月25日召开了“调整城市热费价格听证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调价方案,结合听证代表建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热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收取(含税价格):

  (一)住宅:每采暖期26元/平方米。执收范围:住宅、福利院、房屋权属人自有车库等。

  (二)公建:每采暖期30元/平方米。执收范围:除住宅、商服以外的其他建筑等。

  (三)商服:每采暖期40元/平方米。执收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修理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

  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

  以上价格中均包括:一级网运行维护费用1.50元;二级网运行维护费1.50元;换热站运行维护费2.00元;三级网运行维护费1.00元(包括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

  自2003至2004年度采暖期起,除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外,其他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二、供热标准

  (一)供热期限:本年度10月15日至第二年4月15日。

  (二)室内温度:在供暖期限内,供热温度按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用热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费采暖。

  (二)对改变用途的建筑按其实际用途缴费。

  (三)公用部位以外的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散热片的更新费用由房屋权属人负责。以上热费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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