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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3)本通知列举的第(三)类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收入的确定可选择建账、核定等方法计算)按期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向主管检查分局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主管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录入电脑。
  4. 本通知列举的第(四)类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向主管检查分局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主管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录入电脑。
  5. 本通知列举的第(五)类代表机构,需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市局涉外处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批准后,可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向主管检查分局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主管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录入电脑。
  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中同时选择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代表机构,如涉及不同征税方法的,应分别根据不同的征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代表机构无论选择了哪种业务类型,均需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检查
  各主管检查分局应加强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合理安排对代表机构的税务检查或进行纳税约谈,必要时可对代表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三、与原代表机构税务管理制度的衔接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对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活动进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免界定,税务机关已对代表机构作出的征免界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作废。
  (二)2004年9月底前,各检查分局应对辖区内已登记在册的代表机构进行纳税清理,通知辖区内所有已登记在册的代表机构限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所属业务类型,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并报各主管检查分局。各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将代表机构选择的业务类型录入电脑。
  附件: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略)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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