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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代表机构的分类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均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税务登记部门(特区内是指税务登记分局,特区外是指宝安、龙岗征收管理分局和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分局对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无需进行税种提示。
  (二)税务管理
  1. 业务分类的确认与录入。各代表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应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自身的业务类型,向主管检查分局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见附件1);如代表机构同时从事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业务活动,则应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中同时选择相应的类型。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并已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后,如该变化涉及到代表机构的业务类型改变或增加的,还应该向主管检查分局重新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主管检查分局对以上表格审核无误后,将代表机构的业务类型录入电脑。
  代表机构向主管检查分局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性质相关的资料,包括:
  (1)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代表机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总机构在当地的商业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资料);
  (4)总机构为生产性企业的产品介绍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
  (5)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仅指属于第(一)类咨询服务业的代表机构);
  (6)其他与业务活动性质相关的资料。
  如主管检查分局根据代表机构报送的资料发现代表机构确认的业务类型有明显的错误,在告知该代表机构后,可按正确的业务类型进行修改;如主管检查分局与代表机构在业务类型的确认上发生分歧时,如无确凿的证据证明代表机构自己确认的业务类型有错误,主管检查分局不得进行修改。
  2. 纳税鉴定。对于本通知列举的第(一)、(二)类代表机构,主管检查分局应对其进行纳税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录入电脑,本通知列举的第(三)、(四)、(五)类代表机构,无需进行纳税鉴定。
  3. 征税办法及纳税申报
  (1)本通知列举的第(一)类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指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代表机构,下同)。
  (2)本通知列举的第(二)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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