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11号 2002年7月8日)
各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程序,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受理、审查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具体是指市局和具有复议职能的分局。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接受复议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