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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75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暂不处理。
  二、对《通知》明确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单位,缴纳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时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通知》中有关减免税事项,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审批核准规程规定,由主管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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