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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欠税管理办法、欠税台账、欠税统计报表情况、清欠责任制度等是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死欠税金的确认与核销

  第二十七条 死欠税金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无法追缴入库的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核销。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死欠时,必须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报市局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市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经实地调查后进行批复,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并形成《核销死欠备案底册》存档。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后进行税收会计账务处理,并将“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全部申请确认材料一起装订,作为户籍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清理欠缴税金工作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陈欠税金统计表(略)
  2.陈欠税金清缴、减免、核销统计表(略)
  3.新欠税金统计表(略)
  4.欠税台账(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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