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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失效]

  (五)追缴欠税可以先于无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要求或者帮助有欠缴税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建立包括“处分财产向税务机关报告”在内的企业内部纳税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追缴欠缴税款的,除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可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缴欠税入库时,应同时加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税,不收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不收相应的欠税。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经有权机关批准减免的(含政策减免、困难减免),由负责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部门(税政综合科)将减免税的数额、批准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抄送给征管综合科,征管综合科应在欠税台账上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 欠缴税金的统计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欠税年份、税种、经济性质、企业类型、行业类型和欠税成因以及清缴、减免、核销等情况分别统计反映(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税企业的困难程度、经营状况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清欠考核指标。市局清缴欠税考核指标按《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7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未据实核算反映和上报欠缴税金的,属于隐瞒欠缴税金行为,除欠税增减率考核指标按“O”分处理、未统计上报的欠税由稽查分局、稽查局按查补税款处理并组织入库外,还要追究隐瞒欠税责任人的过错责任,造成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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