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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缓税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查补未入库的税款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入库。凡在申报税款入库期的当月月末、缓税期限届满的当月月末、查补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入库期限当月月末征收入库的欠税,只加收滞纳金,不作欠税统计,不影响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征科、法制综合(审理)科应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最后一日仍未入库的申报税款、缓缴税款、查补税款及加收的滞纳金的情况报送给征管综合科、执行科,由征管综合科、执行科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对欠税进行统一汇总、统计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有关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欠税统计表。市内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上一年度查补未入库的查补税款及加收的滞纳金上报市局稽查处、计会处、征管处,并抄送对应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由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继续进行追缴和管理;市内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上一年度的欠税情况(含本单位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上报市局征管处、计会处、稽查处,并抄送对应的稽查局、稽查分局。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欠缴税金的管理制度、清缴欠税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清缴欠税要有计划、有安排、定时限、定指标、定人员、定责任,防止新欠成为陈欠,陈欠成为死欠。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要定期予以公告。欠税公告形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
  (一)可以停止供应或限量供应发票;
  (二)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欠税款;
  (三)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欠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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