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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分类与核算

  第七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的规定,欠缴税金根据欠税发生所属期按2001年5月1日前后划分为两部分进行核算和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并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并入“待征”类总账科目核算。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按“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六类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欠缴税金的具体分类、会计核算和呆账税金的解释、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及市局计会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往年陈欠”是指统计期的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欠缴税金;“本年新欠”是指统计期当年1月1日至统计截止日发生的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缓税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查补未入库的税款。

第三章 欠缴税金的催缴与管理

  第九条 欠缴税金的催缴与管理是指对欠缴税金进行统计、建账、催缴、跟踪监控和清缴入库等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或税务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于税法规定的入库期限届满次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所欠税款或者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单,传递给有关管理科(所)或稽查科进行催缴。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入库的缓税于缓税期届满次日通知管理科(所)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法制综合(审理)科负责查补未入库税款的统计汇总及管理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期届满次日法制综合(审理)科通知管理科(所)、检(稽)查科对未入库的查补税款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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