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2]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金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
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文件)、《
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管理。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各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包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缴未缴的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及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准确上报欠税报表。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欠税原因,掌握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清缴欠税入库。
第六条 清缴欠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所)、稽查科或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征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