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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


  (一)适用税目

  1.个体货运车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目从事个体货运的纳税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雇于个体货运雇主的雇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2.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营运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凡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营运人员属于受雇于企业的雇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凡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车主,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计算办法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算办法;受雇于车主的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二)适用应税所得率和税率从事个体货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由实行定率附征,调整为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为9%;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车主,个人所得税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为6%。

  个体货运车辆在代开具运输业专用发票时,一律按照3.3%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方法

  1.从事个体货运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1号)规定,对个体运输户个人所得税实行开票预征、按月结算、年终汇算的征收方式,当月多缴税额在以后月份抵扣,年终未抵扣的余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开票预征计算公式: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额=每次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3.3%

  (2)月(1-11月份)结算公式:

  ①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不超过收入定额的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月营运收入×12×9%×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本月营运收入=核定的月收入定额本月应补(待抵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月预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前期未抵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②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超过收入定额的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月营运收入×12×9%×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本月营运收入=本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本月待抵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本月预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前期未抵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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