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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税款的征收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 之规定,对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核定征收。

  对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查实征收。

  三、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应缴纳的流转税、印花税
  (一)计税依据

  1.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的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由3吨以下车辆1,800元/吨月,3吨(含3吨)以上车辆1,200元/吨月,调整为1吨(含1吨)以下车辆3,200元/月辆,1吨以上车辆每增加1吨增加1,600元/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大于上述定额的,按照开票金额确定当月收入。

  2.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际营运收入;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纳税义务人的,流转税计税依据为按约定应取得的租金(承包)收入或管理费收入;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执行个体货运车辆月收入定额标准。

  (二)适用税率个体、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适用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38%(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市建设维护税征收率0.2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0.09%,地方教育费征收率0.03%,印花税附征率0.05%);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

  纳税义务人的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适用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税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纳税义务人的,营业税税率为5%。

  四、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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