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51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除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第二版)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64号)规定执行外,市局调整和重申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征收大厅申报纳税,不得使用电子申报。征收窗口接收企业报盘的人员在确认纳税人的自开票资格后,必须先受理申报,再受理报盘,受理报盘后不得撤销申报。若因特殊情况需撤销申报,则同时应清除已报盘的数据。征收窗口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的,不得接收其报盘。
二、征收窗口受理申报和报盘时,应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货运业营业额、纸质发票清单总额和电子报盘汇总数额3项是否一致。对电子报盘汇总数额>纸质发票清单总额的情况,应责成纳税人更正为一致后再报盘;对申报的营业额<纸质发票清单总额(或电子报盘汇总数额)的情况,应在纸质发票清单上签署意见并于每月16-20日传递给主管分局,主管分局接收资料后应立即予以查处、追缴欠税。
三、对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科室应立即收缴其《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取消电脑标识,同时转入稽查程序进行查处,并书面通知发票管理部门停止供票、立即收缴其空白发票。发票管理部门每次必须凭真实有效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及电脑标识供应货运业发票。
四、征收窗口代开货运业发票必须做到先税后票,税票和发票必须互相备注号码,做到互相对应。
五、自开票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征收窗口应审核其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本季度3个月累计已申报的营业收入总额,否则,应签署意见(分局自行拟定格式)并于5日内将申报情况和意见传递给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应立即予以查处。
六、区局和稽查局之间的资料、信息、数据等传递情况应做好记录。在新系统启用前,请分局自行拟定书面传递格式,也可采用电子传递,但必须保障数据传递和接收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