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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我市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53号)的要求,免收工本费;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证的,也免收工本费。
  (四)换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在总局规定的换证期限内按期换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不管以前有无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而产生的行政处罚,一律免于处罚。如超过规定的期限换证的,按我局有关逾期税务登记的量化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换证的宣传报道
  市局将于7月下旬,在我市的有关媒体和我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各区局(稽查局)办税大厅也要张贴公告。同时,市局也将印制换证的宣传单,发放到各区局(稽查局)办税大厅,由纳税人自行索取,各主管区局(稽查局)也要将换证公告及时传达给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十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堵塞征管漏洞、夯实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对这次换证进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同时结合我局新税务管理系统即将上线的契机,确保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圆满完成此次换证。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在换证工作中,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做好本次换证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各主管区局、稽查局要及时告知纳税人换证的时间、地点,督促纳税人及时换证,对未按时换证的,要进行催办。各单位要明确换证相关人员的责任,一级一级抓落实,保证换证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各单位要做好换证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知道换证工作的各项事宜。特别是各主管区局、稽查局,要清楚告知纳税人准备报送各类证件、资料。同时,辅导纳税人规范填写《税务登记表》等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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