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换证程序
(一)受理
纳税人应当在我局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到我局规定的换证地点办理换证手续(其中,国地税共管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国税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代我局受理、审核证件、资料,并送我局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证),换证受理人员应核实以下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正常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提供以上证件、资料。
(二)审核
1.受理人员首先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供资料是否相符。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资料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
2.受理人员根据《税务登记表》,对照AS400登记数据审核主要内容是否有变更。重点是: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地址、注册类型、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证件有效期(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总机构情况、分支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代码。
无变更内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填写《受理回执》(如当时出证,可不填写受理回执,即刻打印新税务登记证件给纳税人)交纳税人,告知其取证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