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38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换证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换证)领导小组,组长由黄暹光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征管处处长贺思勋、数据处理中心主任万伟平、税务登记分局局长叶重德担任;成员由张秉田、姚伟光、吕蓝天、林义贤、吴先史、杨千里、魏玲、邓小燕、赵保华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换证所有事项的组织落实和指导协调。
各有关区局(分局)也要相应成立换证领导小组,并将主管副局长、主管科长名单上报市局换证工作办公室。
二、换证的范围
所有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进行换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原在各主管区局办理纳税申报卡的临时经营户不参加此次换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不再使用。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