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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甬物领办[2007]1号 2007年04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监测分析现代物流业的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物流办”,下同)具体负责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重点联系企业的分类、认定条件

  第三条 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分为两类: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
  物流企业指按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定义的企业,可分为综合型、运输型、仓储型,同时包括物流中心、物流基地等物流设施的运营商;
  工商企业指具有较为先进物流管理设施、体现现代物流管理发展方向的商业企业或工业企业。
  第四条 申报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50%以上;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新注册企业除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三)企业依法纳税,具有积极的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及时反映情况、交流信息;
  (五)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反馈;
  (六)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七)企业运营规范,具有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具有有效的应急举措。
  第五条 申报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工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新注册企业除外);
  (二)具有独立的物流管理部门或运作设施,专业从事企业物流管理人员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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