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总监在项目实施期间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到位率。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总监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因重大疾病治疗、司法处理等不可抗因素需要更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更换,但接替人员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市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重点工程项目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依法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应当符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4〕第11号)和《宁波市招投标统一平台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