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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场,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启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要求依法组建和评标,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参加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名,且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选聘表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后,应当从依法组建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三)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外,其他非工作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室。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的,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如认为没有竞争性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的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公示3个工作日。招标人不得拖延确定或擅自更换中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重点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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