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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
  第七条 市重点招标办负责监督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都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可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重点办申请,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可在其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已经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进度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采购设备、材料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文件的要求,申请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招标文件同时,将拟邀请的与招标要求相适应的合格投标人名单,书面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第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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