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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发改重点〔2007〕567号 2007年12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和《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非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重点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依法实施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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