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工期进度,原则上建设工期不得超过两年,确实不能完成任务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一年,延期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审批部门有权收回已下达的财政投资。
第十四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由市发改委按照宁波市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从项目筹划到项目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投资管理,积极探索本地循环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点取得的经验加以推广。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或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将追究项目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取消该县(市)、区下三年度的项目安排。
第十七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要件之一。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发改委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实行企业自筹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办法,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必须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政府扶持资金的安排实行市、县分级承担的办法,市级资金突出对“南三县”的倾斜,具体办法为“南三县”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倒3:7,其它地区为1:1。
第十九条 循环农业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确定采取绩效挂钩、从严把握、定比补助,定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资源节约利用程度和示范带动作用从严把握。每一项目享受市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4,绝对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