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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此基础上,市级对设施农业型的循环农业示范项目进行适度扶持, 主要内容:适度发展拥有人工环境控制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大型温室和植物工厂,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节肥、节能农业设施;
  第六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试点政策,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二)与《宁波市农业产业基地布局规划》、《宁波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宁波市循环农业发展规划》,产业链在二节以上;
  (三)符合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业循环经济试点要求;
  (四)必须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能与农业节水灌溉相结合;
  (五)建设主体明确,资金配套能力强,具有科学的发展、建设规划。
  (六)示范带动效应强,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明显。
  (七)与各级财政扶持的其他支农项目不重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申报以本办法和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依据。每年年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办)、市财政局按照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综合农业循环经济试点情况,研究发布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市发布的项目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负责向市发改委报文申请投资补助(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建设单位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根据各县(市)、区发改局呈报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市发改委、市农业产业办、市财政局在择优选项、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审定并下达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投资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市下达的投资和资金补助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制、专家评审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绩效评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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