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发改农经〔2008〕160号 2008年0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和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竞争力,规范循环农业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和《宁波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甬党办〔2007〕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根本目的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通过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实现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健全、能流物流良性循环,为推进循环农业经济发展提供示范。
第三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集约、循环利用,技术先进、注重生态的原则,项目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对推进循环农业的发展要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市级重点扶持以下内容的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一)生态循环型。积极推广“种植业--畜牧业--沼气--养殖业--加工”等多位一体的种养相结合模式,实现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平衡,能流物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二)清洁能源型。在农村积极推广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推进太阳能集中供热和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三)立体农业型。着重于开发利用垂直空间资源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在单位面积上利用生物的特性及其对外界条件的不同要求,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多个物种共栖、质能多级利用的农业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