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挂牌公司进行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分派,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与本公司商定股权登记日(R日)。
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于R+1 日到账。
第十条 挂牌公司委托本公司派息,必须在R-1日将派息款及相关税费足额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R+1日由本公司将派息款划至结算银行,再由结算银行划入投资者指定结算账户。
挂牌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自行派息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可通过名册系统或书面的方式申领持有人名册,可通过名册系统、当面或邮寄等方式接收持有人名册。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逐笔清算。
第十四条 每个报价日终,本公司完成清算后将资金清算数据发送结算银行。结算银行依据资金清算数据,办理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将资金交收结果反馈至本公司。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本公司完成股份过户后,将过户结果发送至报价券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
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报价券商”是指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主办报价券商”是指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经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园区公司。
第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提供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