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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

  一、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内部运作,根据《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分公司代理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受证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为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
  本公司存管部和国际结算部是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对外受理部门,对内牵头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派发现金股利工作;技术部负责相应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其他技术支持工作;资金交收部负责现金股利款的核收、支付、存放和退款等工作;资金交收部和财务部负责建立现金股利的专门帐目,并按股份转让公司设立分类科目。
  三、本公司为已办理股权确认的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未办理股权确认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由股份转让公司自行派发。
  四、股份转让公司办理派发现金股利业务,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由本公司安排。本公司结算系统可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中的现金股利派发比例,计算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现金股利款及本公司收取的权益分派手续费。 存管部于R-5日前向股份转让公司发出预收款的书面通知(附件1),上述通知同日送资金交收部。
  五、本公司用于收款的银行帐户由资金交收部指定。资金交收部核实预收款到帐情况,如预收款未于R-1日到达本公司收款帐户,于R日中午之前书面通知存管部。存管部商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处理,并于R日下午2:00之前删除有关权益分派参数。
  六、资金交收部于R+1日划付相应款项至托管券商清算备付金帐户;同日,托管券商按本公司结算数据中的投资者明细现金股利数据划付相应款项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七、本公司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不同派息比例,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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