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是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中专、职高)、大学和研究生学历直接授予权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历教育机构”)。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如保育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提供育婴、托儿、学龄前儿童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具备学历直接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不论是提供教育劳务还是非教育劳务取得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教育劳务依照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税率; 非教育劳务应划分其不同劳务项目分别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
第六条 学历教育机构提供以下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向社会出租教学场所、设施;
(二)向其他教育机构提供师资;
(三)联合办学名义,仅提供场所,取得固定收入。
第七条 对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实行资格审定和年检制度。
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机构,自该教育机构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提交有关资料主动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后,下达“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名单”,对列入资格名单的教育机构,其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可依法享受免征营业税。对未列入资格名单的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免税资格审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局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同级权限划分。属于省教育厅、 省劳动厅及以上机关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其免税资格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的办学许可证;
(二)地方税务登记证;
(三)教育机构基本情况书面申请;
(四)学历教育机构的学历授予权证明材料;
(五)其他与审批有关的材料。
对学历教育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确定资格名单后,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经检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下达年检合格书面通知、可继续享受;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对该教育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一次性全额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