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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
(赣地税发〔2003〕85号)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对教育机构的营业税政策,规范对教育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营业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提供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劳务,包括教育劳务和非教育劳务,均应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教育劳务是指: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

  本办法所称非教育劳务是指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

  第三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前款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各级各类党校提供党校学历教育和计划内干部培训教育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直接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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