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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从事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其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个人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严格营运车辆运输发票管理,纳税人必须使用当地主管或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发售的运输票据,不得使用异地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车辆营运业务,税务机关不得提供运输发票。

  (五)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的征收应依据纳税人核算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1、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果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

  2、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其计税营业额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附的《江西省营运车辆最低计税营业额》。

  (六)纳税人因车辆大修、事故和其他原因,预计停歇业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歇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停歇业原因和时间,出示有关资料,填写《营运车辆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停、歇业手续。恢复营业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七)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应对营运车辆实行专业管理,辖区内车辆数量比较多、税收征收业务量大的地方可设立专业车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电子信息管理手段,全面建立税源册籍档案,掌握区域内车辆分布情况、税源情况,逐步实现车辆税收管理信息共享。

  五、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应纳地方税收、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及其他税收违章未尽行为,一律依照《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管理或造成税收流失,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未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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