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营运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在我省从事营运业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以单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3)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2、单位以承租或承包形式从事营运业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有独立的经营权。
(2)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3)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
3、个体经营者利用自有车辆从事营运业务以及个人通过供车方式取得运输车辆,从事营运业务,以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本款所称“供车”,是指公司通过契约的方式,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人员或社会人员使用,分期向车辆使用者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车辆的所有权转归使用者。
(二)营运车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各种运输收入和随票的保险费收入,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等价外收费以及收取的其他各种基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指纳税人开展联运业务时,以取得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 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挽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具体税务登记的办理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单位利用自有运输车辆直接提供运输业劳务,应持有关证件向其核算盈亏的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通过承包、承租和供车方式取得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由承包(承租)人持有关证件向其发包单位(出租单位、供车管理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个人利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无论车籍如何,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其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车籍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现提供运输业劳务的个人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的,可对已发生的前期税款进行征收,并将有关资料函告纳税人居住地的地税机关,由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