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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一)3、(二)”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一)款第3点、第(二)款、第(三)款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个人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2〕3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多次征求意见并经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

  一、为了全面规范我省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营运车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陆路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江西省境内利用机动车辆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取得运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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