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全部价款,是指成交合同的总价格,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物质利益、分期付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其营业额:没有同类平均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其营业额。
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又转让该项股权的,营业额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比例按照股权转让金额予以分摊确定。
一些特殊情况下,房地产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分别按下列原则确定:
(-)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将退付的款项直接冲减其当期应纳的房地产业营业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如果转让额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第十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行为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含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的当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又转让该项股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转移的当天。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税行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房地产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