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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个人自己出资,不通过外来技术和力量,只利用自身的技术条件建造的住房: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其“购入原价”按其购买时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房屋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在1998年6月30门前竣工的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在1998年6月30门前竣工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免征营业税;
  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必须在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许可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竣工文件(证)及其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空置房认定通知书,售房者在出售空置房时,应持县(市)地方税务局发给的空置房认定通知书办理免税手续。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0年12月31日前凡已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已实现销售或已使用处理,不得免征营业税。
  1、已签定销售合同
  2、已开具销售发票
  3、已办理各项按揭手续
  4、已办理权证转移手续
  5、已作为自用房或已出租给他人使用:
  6、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应作实现销售处理的。

  第六条 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的个人。

  第七条 转让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境内不动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其应纳营业税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人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分别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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